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二、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五、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七、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