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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产业、工业发展扶持办法
::BET16瑞丰瑞丰::   http://aichewu.cn         2012年10月25日

                                                                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助力打造主城核心增长极,由区财政设立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在九龙坡区纳税的市场主体(机构)给予扶持,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为全区扶持三次产业发展的通用办法。
第二条 与本办法配套,制定我区现代服务业、工业、效益农业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机构)除享受本办法通用条款外,还可享受专项扶持办法条款。

第二章

第三条 鼓励科技创新。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且年区级财政贡献额50万元以上的,从认定之年起3年内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分别按50%40%30%的比例给予扶持。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新认定、新设立的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研究院所、实验室,或国家级研发中心、研究院所到区建立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新认定、新设立的市级技术研发中心、研究院所、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万元。
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重庆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市级奖励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照第一完成单位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如第一、第二完成单位均属于九龙坡区,只奖励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8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3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量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扶持,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3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
第五条 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出口加工企业,按年出口创汇总额占企业主营收入比例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贡献额,2012—2014年按100%2015—2017年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外贸企业出口的增量部分,除享受重庆市出台的鼓励政策外,参照市级相关政策给予扶持。企业在境外获得认证产品、注册商标的,比照市级奖励额度,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国家和省级行政机关新评定或公布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出口(畅销)品牌称号的生产企业,分别按国家50万元和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服务类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评定或公布的重庆名牌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经国家、国际标准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取得地理标志的商标权利人,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二)对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其挂牌费用50%的比例且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市区两级累计不超过150万元给予费用补贴。
(三)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奖励(含挂牌费用补贴)。
第八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评定为当年度九龙坡区工业10强企业现代服务业10强企业,按1-3名分别奖励15万元,4-6名分别奖励10万元,7-10名分别奖励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融资。将经认定的高技术服务、服务外包相关企业纳入九龙坡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企业因发展需要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贷款基准利率100%的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民营中小企业新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扩能项目,向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不含土地成本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在不重复享受市级技改扩能政策(含项目资金和贷款贴息)的情况下,按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30%,给予三年贷款贴息。
对通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方式直接融资的企业,按其前期筹备费用50%的比例,且累计不超过50万元进行扶持。
纳入九龙坡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用于区内文化创意项目发展的,比照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30%给予三年贷款贴息,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累计贴息额不超过8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改善生产办公条件。企业租用区内园区标准厂房、写字楼和员工宿舍,年纳税额在1000元(含)-3000元/平方米、3000元(含)-5000元/平方米和5000元(含)/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办法,自租赁之日起两年内分别按其当年缴纳租金的45%70%10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享受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
经认定的金融服务、高技术服务、中介服务、商贸物流、休闲旅游、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等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其契税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向社会单位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办法,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2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户企业享受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
第十一条 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对九龙坡区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发展潜力大、税收贡献多的产业项目或市场主体(机构),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三章 高新区企业

第十二条 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自行制定扶持办法,但同类条款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31日至325日向经营所在地镇街、园区申报。镇街、园区负责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于41日前报送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复审。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镇街、园区初审结果,并将复审意见于412日前报送区财政局、高新区财务局。
九龙坡区、高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区域复审。
第十五条 审核。区财政局、高新区财务局于422日前完成对牵头部门复审结果的资金专项审核,并会同牵头部门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审定。由本办法和配套专项扶持办法各牵头部门将部门审核意见统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拨付。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按审定意见将扶持资金拨付企业经营所在地的镇街、园区,由镇街、园区兑现到企业。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对既适用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除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外不重复享受。
同一事项(如获得奖励、称号或通过认证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
本办法区扶持奖励部分,视作同一产品、项目、标准市级以上相应资助、奖励的配套。
本办法涉及区级财政贡献扶持奖励,兑现时须扣除区财政对该企业各类资助、配套和奖励的额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区级财政贡献额如无说明,均指企业主体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
第二十条 企业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技改扩能、管理层培训激励等。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自享受扶持办法政策年度起,须在本区经营并纳税八年以上,凡经营期未满八年而撤资、迁出本区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
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新引进、新认定、新评定企业,指201211日以后每年新纳入我区税收征管的独立核算企业,不含将现有企业拆分或变更注册名称而设立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投资额,均不含土地成本和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中央或市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有关规定,且财务制度健全,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原区内同类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原区内政策条款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高新区财务局制定。现代服务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工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由区经信委牵头制定。效益农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九龙坡区工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工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打造工业强区,制定本扶持办法,对在九龙坡区纳税的工业市场主体(机构)给予扶持。
第一条 获得国家级补助资金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技改项目、两化融合类项目,按最高不超过国家支持资金的30%匹配区级专项资金。
第二条 年销售收入(集团企业按合并报表收入计算,下同)5亿元以上及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的企业,万元产值能耗下降10%15%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节能补贴。
第三条 对新增的年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层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特别奖励。
第四条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从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起3年内,当年销售收入同比增幅超过50%的,比照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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